2024年兩會開幕在即,被稱為“女性之光”的全國政協委員、知名作家蔣勝男又一次聚焦女性,帶來了一份“關于推進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促進性別平等與鄉村振興”的提案。
“男女權益分配不公,首先就會直接影響農村出生性別比的變化!笔Y勝男表示,農村是“重男輕女”的重災區,而這不能輕率地當成是封建思想的殘余,更多的是婦女因土地權益被侵犯成了“慣例”而產生的農村老百姓利益取向選擇。而這往往可能導致“前二十年農村男嬰出生多,后二十年男人找媳婦難,高價彩禮買媳婦,農村女人留不住”的情況。
她還提到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被侵害和婦女交易拐賣的關系,“我們往常認為婦女交易拐賣是窮鄉僻壤才有的,然而經過調研我們發現一些經濟發達的農村,也出現婦女拐賣與非法買賣男嬰出生證畸高,經濟發展與出生性別比倒掛的情況存在!
蔣勝男指出,我國現行法律政策規定婦女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和征地補償費分配權。但由于在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原因,通常是以家庭為單位實行聯產承包,經濟權益的分配主要以家庭為單位,個體作為家庭的成員,不能成為經濟收益結算的主體。許多農村的鄉規民約,通常以男性為戶主,以女性未來可能因為婚育而離開家庭的前提,制造女性權利的邊緣化,使得部分農村婦女因征地、流轉和入股等原因失去土地,甚至從未分到過土地,造成了婦女普遍無地、少地以及失地現象的發生。
另外,農村婦女在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用益物權的分配上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是具有普遍性的,這些農村喪偶婦女、離婚婦女、改嫁婦女,無論她們能否從娘家或再婚夫村莊獲得土地,夫家村民組織常常會通過強制性措施,收回其承包地,而其娘家村也往往拒絕恢復其承包地。也包括一些大齡未婚婦女到一定年齡之后娘家村強制收回其土地。甚至一些婦女丈夫死后,村里只保留其子女的土地,而將女方承包地收回。
“這種村集體對農村婦女采取歧視性待遇的觀念基礎基于廣大農村地區仍沿襲著幾千年來的父權制度,家庭以父系縱向傳承,婦女處于從屬地位,在一定事實上形成了婦女依舊活在‘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現實,有違新中國建立以來婦女解放的原則!笔Y勝男說,在對農村婦女的侵權形式上通常表現為以所謂村規民約或者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等形式,以大多數人的意見,堂而皇之地限制和剝奪農村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以及基于土地而衍生的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益。
她認為,農村婦女在采取訴訟手段維權時,法院多以無權干預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決議為由拒絕受理,如2003年南海法院對225宗外嫁女案件的審判。
針對上述問題,她提出了幾點建議:
首先,建議正在修訂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自治法》中加強完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在土地承包、流轉、入股等過程中,確保農村婦女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加強法律宣傳,提高農村婦女的法律意識,使她們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大對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行為的懲處力度,確保法律制度的有效實施。
其次,改革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創新土地經營方式。探索以農戶為單位,按照家庭成員人均分配土地的制度,使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能夠全面實現“證上有名、名下有權”。同時,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和入股,鼓勵農村婦女參與農村集體經濟活動,提高她們的收入水平。
再次,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消除性別歧視。通過培訓、宣傳等途徑,提高農村基層干部的性別平等意識,促使他們摒棄陳舊的父權觀念,尊重和保障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強對鄉規村約的審查,消除其中對婦女的歧視性規定。
最后,加大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農村婦女的法律意識,使其能夠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和完善農村婦女法律援助體系,為農村婦女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和訴訟援助服務,確保其在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維權。加強對農村土地權益保障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真正解決農村婦女在土地權益方面的實際問題。
蔣勝男表示,通過以上措施的實施逐步改善我國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保障狀況,使她們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享有更多實惠,這不僅有利于提高農村婦女的生活水平,促進家庭和諧,改變農村男多女少、彩禮高價、鄉村衰落的情況,且有助于推動我國婦女解放事業邁向更高層次。
九派新聞記者 李楊 北京報道